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06-1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66年,住安徽省马。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义,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码340503196601030419,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小区6村34栋103室。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建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