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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等会与郭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郭等会,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郭海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等会诉被告郭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等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等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