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于东亚与赵素英、金磊磊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亚,赵素英,金磊磊,金顺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于东亚,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赵素英,女,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磊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金顺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于东亚、赵素英与金磊磊、金顺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东亚、赵素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彬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东亚、赵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于东亚、赵素英承担。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