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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熊先美与谢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熊先美,女,生于1980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谢谊,男,生于1981年,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熊先美与被告谢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谢谊应诉。原告熊先美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谢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谢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先美的起诉。原告熊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