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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赖海洲与张金伟、赖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海洲,张金伟,赖美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赖海洲,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吴斯,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美德,男,1967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海洲与被告张金伟、赖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海洲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海洲以欲与被告张金伟、赖美德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海洲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