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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说明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二人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在被告张某处的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康佳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音响一套、DVD一台、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电脑椅子一把、三开门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套、苏泊尔煤气炉一个、气罐一个、老板抽油烟机一台、金城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沙发一套(三件、带夏季沙发垫一套)、茶几一个、六门柜一组(三件)、梳妆台一个(带椅子一个)、红色休闲椅一套(一桌两椅)、鞋柜一个、实木餐桌一套(一桌四椅)、电压力锅一个、电磁炉一套、电饭煲一个、烧水壶一个、茶具一套、饮水机一台、暖壶两个、不锈钢大盆4个、挂表一个、旅行保温杯一个。床上用品若干包括:双人蚕丝被一个、床罩四件套一个、床罩八件套一个、单人毛巾被两条、夏凉被一条、枕套两对、枕巾两对、褥单两个、被罩两个、被单四个、双人凉席一个、原告的个人用品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强烈;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维护家庭的稳定,应珍惜家庭的来之不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