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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保定信托投资公司诉保定印染厂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信托投资公司,保定装饰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景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装饰印染厂法定代表人徐占辉,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装饰印染厂人民币13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新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