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贺某,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杨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