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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贺某,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杨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