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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文会与王志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会,王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刘文会,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远,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会与被告王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会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文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