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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以江与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以江,陈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丁以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丁以江诉被告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礼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以江及委托代理人姚友谊,被告陈德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以江诉称:2012年9月22日,被告因经营急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内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拖延还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300000元未予归还,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现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40000元,共计340000元(其中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至判决给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拖延还款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陈德贵辩称:300000元借款是事实,但是这笔借款是从他人处过账来的,并不是我直接找原告借的;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当时也并没有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清,而是说我厂里什么时候开始生产什么时候归还;诉讼费我不予承担。被告陈德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陈德贵对原告丁以江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丁以江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陈德贵均不持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被告陈德贵将欠他人的债务300000元过账至原告丁以江名下,并于当日向原告丁以江另行出具借条确认上述过账行为。双方��借条中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丁以江与被告陈德贵之间因过账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德贵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德贵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本院对此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且被告陈德贵在庭审中否认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2年11月23日起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以自起诉之日起向被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贵归还原告丁以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丁以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德贵承担2800元,原告丁以江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礼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