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阴民初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民初字第003791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挖掘机司机。委托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汽车维修工。委托代理人赵和洲,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沈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待2015年9月30日前应给付的15万元履行后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待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2015年度应支付的15万元后再行制作和送达民事调解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的有效化解,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