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金春娇、李剑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金春娇,李剑圣,金晓伟,陈革,魏巧俊,高云美,杨永,吕柳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15号。法定代表人:俞东红。被执行人金春娇。被执行人李剑圣。被执行人金晓伟。被执行人陈革。被执行人魏巧俊。被执行人高云美。被执行人杨永。被执行人吕柳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春娇、李剑圣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温馨园4幢102室的房产及附属009号储藏间、地下1120号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郑耀亮执行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