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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1158号名仕街创意园范尼斯特国际配饰展示中心,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佳、沈俊,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新店镇新店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开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0万元,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二、若被告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时给付,则被告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上海范尼斯特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查到银行存款;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开颜因企业亏损后就离开公司,下落不明,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就有数起纠纷,但其在新店镇新店社区居委会有土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目前该工程已由其最大的债权人准备接手启动施工,具体事项正在洽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现金。本案有本金4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6650元,合计人民币4603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马永林执行员 钱海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