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尤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泗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泗县大庄镇刘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