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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冯志活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冯志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301房。法定代表人:叶祝华。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委托代理人:吴志华。被执行人:冯志活,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冯志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志活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冯志活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