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力刚、王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王力刚,王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古城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刚。被告:王旭。委托代理人:王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刚、王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力刚、王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77.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