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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力刚、王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王力刚,王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古城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刚。被告:王旭。委托代理人:王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刚、王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力刚、王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77.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