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鹿池社区,居民。被告刘某甲,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月日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人民陪审员 田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