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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鹿池社区,居民。被告刘某甲,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月日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人民陪审员  田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