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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占彪与辉县市上八里镇和寺庵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彪,辉县市上八里镇和寺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38-2号申请人王占彪。被执行人辉县市上八里镇和寺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培全,该村委会主任。王占彪申请执行辉县市上八里镇和寺庵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占彪依据生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和寺庵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928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执行费18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寺庵村委会名下存款予以冻结,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辉县市上八里镇和寺庵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19900元予以划拨,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