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会与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程会,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62351-3。法定代表人:邹华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91814-3。负责人:方之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会、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会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