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与李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李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负责人黄金明,该村民小组组长。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委托代理人许云蒙,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灏,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包明泽,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伟,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李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负责人黄金明及代理人许云蒙,被上诉人李灏的委托代理人包明泽、闫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43元退回上诉人元阳县南沙镇赛刀村委会赛刀村民小组。审判长 宗 伟审判员 白家华审判员 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航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