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廖春雨与李振雷、谭嘉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雨,李振雷,谭嘉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廖春雨。委托代理人蓝建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雷。被告谭嘉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雨与被告李振雷、谭嘉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春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雷、谭嘉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雨撤回对被告李振雷、谭嘉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廖春雨承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