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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