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