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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与粟景、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粟景,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法定代表人潘维上,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粟景,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某,女,2006年9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粟景,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系被告黄某某之母。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粟景、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7日,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以和被告粟景、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安顺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