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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刑附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保执刑附字第8号王俊生:因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冀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秀琴、尤松、尤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即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牟秀琴、尤松、尤康支付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4316元;2、偿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26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西城支行户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6特此通知执行员:徐旺琪、张鹏鑫联系电话:0312-310****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院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