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玲莉、李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玲莉,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73号申请人:刘玲莉,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李俊,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刘玲莉、李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玲莉、李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玲莉东于2015年4月7日当场赔偿李俊误工费、交通费共计捌佰圆整;二、阮怀东于2015年4月7日当场赔偿杜莉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