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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苏金明其他权属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苏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生于2006年7月,汉族,学生,住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被执行人苏金明,男,生于1986年10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州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苏金明补付现金3000元(已兑现)后,自愿将其所有的川Y69***号小型轿车由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甲自行处置抵偿标的款3万元;2、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金明所有的川Y69***号小型轿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甲,由罗某甲自行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二、(2012)巴州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巩 麟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远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