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何合凤与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合凤,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何合凤,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锡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合凤诉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合凤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合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合凤负担。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