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和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告裴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