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可友、李翠英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友,李翠英,胡守梅,张琳,张德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161号原告张可友。原告李翠英。原告胡守梅。原告张琳。原告张德帅。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守波,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松,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80号。负责人卢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友、李翠英、胡守梅、张琳、张德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可友、李翠英、胡守梅、张琳、张德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友、李翠英、胡守梅、张琳、张德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