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浦发大道8-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17850-7。法定代表人:曹爱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8031262-8。法定代表人:兰志春。原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人民陪审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