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城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范世飞,董事长。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被告: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济南二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孙耿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被告:陈明,男,汉族,济南荣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  经  斌审 判 员 王  海  虹人民陪审员 张晶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瑞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