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宣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