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与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6号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丁银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诉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3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承揽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定作圣诞树模型,合同金额为25万元,后因被告变更设计,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增加合同金额63,000元,故合同总金额为313,000元,2014年12月23日交货,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25,000元,原告按约履行定作义务。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然而原告已完成全部定作。现圣诞节已过,双方至今未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8,000元。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4年11月27日模型产品定购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加工关系,被告向原告定作圣诞树的事实;2、补充协议,以证明被告变更圣诞树最下面一层用料,合同金额增加63,000元的事实;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125,000元定金的事实;4、公告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扫描件,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发函声称,政府未批准被告举办的活动,活动取消,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定作合同;5、照片,以证明原告已完成制作圣诞树,因被告解除合同,现堆放于原告处。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故超出部分应为被告支付的价款。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商事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模具产品定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的圣诞树应于2014年12月23日交货,但被告在交货前一天即2014年12月22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此时原告已完成圣诞树的全部制作工作,只需第二日交货安装,即能获得全部价款,但由于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原告无法收取。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应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据此,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原告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价款为313,000元,其中5万元为安装费用,扣去安装费用,价款为263,000元,被告已支付125,000元,由于被告系在交付前一日才向原告提出解约,此时原告已完成全部定作工作,次日交付即能获取剩余价款138,000元,故原告的损失等同于交付后所应获得的价款,原告主张差额部分即为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经济损失1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