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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光忠与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徐光忠,男,汉族。被告刘国文,男,汉族。原告徐光忠与被告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光忠承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祝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