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渭南宏远公司与XX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孟瑞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五,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渭南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45元。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