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速)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35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杜某,住本区。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辩护人情况辩护人杜求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杜某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71号自己家中西屋内,容留江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6-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主要辩护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