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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杨海、张琼、伊吾县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杨海,张琼,伊吾县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伊吾县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2435元,在执行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手续,但没有找到车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利于执行的其他相关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 田 仲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