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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郊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与阳泉市城区贵族洗浴广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阳泉市城区贵族洗浴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法定代表人陈冬至,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贵族洗浴广场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贵族洗浴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内容自行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郊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铁福审 判 员  任福庆代理审判员  丁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