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永梅与蔡旭��、蔡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梅,蔡旭峰,蔡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813号原告何永梅,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蔡旭峰,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蔡旭华,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梅诉被告蔡旭峰、蔡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永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