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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费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费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永安,男,195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运武,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诉被告费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永安承担。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