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费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费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永安,男,195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运武,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诉被告费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永安承担。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