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路辉与徐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辉,徐鹏,徐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859号原告路辉,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鹏,男,生于1983年8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宗福,男,生于1958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路辉与被告徐鹏、被告徐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辉因二被告已不在村居住,需查明居住地为由,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致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