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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路辉与徐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辉,徐鹏,徐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859号原告路辉,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鹏,男,生于1983年8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宗福,男,生于1958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路辉与被告徐鹏、被告徐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辉因二被告已不在村居住,需查明居住地为由,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致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