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陆忠平与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平,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陆忠平。被执行人黄辉。申请执行人陆忠平与被执行人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78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辉于2015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忠平工资款27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23063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辉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忠平工资款24000元,于2015年3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同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陆忠平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78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