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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81号原告:于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