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81号原告:于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