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莲诉被告郑绪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金某某,女,蒙古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市。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4月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