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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莲诉被告郑绪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金某某,女,蒙古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市。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4月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