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时保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全,史保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全,男,汉族,1963年01月0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保连,女,汉族,1966年04月10日生。上诉人李德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德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时保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德全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时保连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时保连撤回对李德全的起诉。三、准许上诉人李德全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李德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席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