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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泽萍与何明旺、贺秋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萍,何明旺,贺秋红,何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胡泽萍,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何明旺,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贺秋红,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何文盛,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胡泽萍申请执行何明旺、贺秋红、何文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现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二)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续行查封而造成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