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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邹海梅申请朱青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梅,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邹海梅,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青,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邹海梅与朱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不当得利人民币9900元,承担执行立案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朱青的银行存款9950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户名: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帐号:800157434220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