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吕峰,总经理。被告:朱金明,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金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淄博钰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