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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某、张某等与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袁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吴某。原告张某。被告袁某。被告刘某。原告吴某、张某诉被告袁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某与被告刘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1号5栋3单元3-2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为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某与被告刘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二、查封原告吴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某小区A座1单元15-1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蒙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