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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娄丁瑞与娄丁瑞、王成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娄丁瑞,王成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永康市江南紫微南路299号店面。负责人:张建利。被告:娄丁瑞,被告:王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娄丁瑞、王成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永康市诚帅轿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